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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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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2楼
李扬,浦东新区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具备什么条件收养人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收养子女后,与被收养人形成了样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关系权利是一样的。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上开始追逐自由婚姻,婚姻不和就会选择离婚,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不是不可以,但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配偶死亡。
婚姻关系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主体死亡时,这种关系自然不复存在。这里所说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二、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
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像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法。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新婚姻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等相关法律知识。此外,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